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176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镇**街**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蔡某某在本市静安区江宁路239号21C室发生有偿性关系,被告人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客蔡某某在本市静安区江宁路239号21C室发生有偿性关系,被告人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00元。
3.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介绍卖淫女江某某与嫖客吴某某在本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酒店内发生有偿性关系,被告人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4.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卖淫女江某某与嫖客刘某某在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33弄26号413室发生有偿性关系,被告人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二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2019年8月17日晚、2020年4月28日晚,蔡某某经被告人贾某某的介绍先后两次与李某某发生性交易。
2.证人江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三人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实2020年6月15日晚,吴某某与江某某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发生性交易;2020年6月17日下午,刘某某与江某某经被告人贾某某介绍发生性交易。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四部。
4.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贾某某部分非法获利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检举对象的拘留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查实情况。
6.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贾某某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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