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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住山东省**于2020年1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1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30分许,在菏泽市开发区巢湖路与武汉路路口开发区交警设卡查车,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现交警后驾车沿武汉路往南逃窜,从一护栏口进入武汉路右侧车道,警车在后追,到了长江路右转,又在桂陵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右转进入桂陵路,警车在前面堵时,贾某某将警车撞开,把护栏撞坏又调头沿桂陵路向南行驶,到长江路口又调头往北行驶,又驾车变向来到桂陵路西侧,逆向加速向北行驶,行驶到中华路时闯了一个红绿灯到桂陵路东侧向北行驶,到一个小路口右转向东行驶到长沙路,往北到八一路时警车追上来和警车碰撞后往东行驶到陶然美地东门,撞了一辆私家轿车,车熄火了,然后下车逃跑过程中被抓。经鉴定贾某某驾驶的汽车损失价值22307元,警车损失价值13989元,被撞私家车损失价值3231元,被撞护栏损失价值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6、执法记录仪录像及卡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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