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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因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号,为解决房产纠纷,释放天然气并手拿打火机扬言要炸楼,民警、家属和其他工作人赶来后对其进行劝阻,被告人贾某某开门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打火机点燃视频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将家中的天然气管道拔下,致使天然气泄漏,并手持打火机以炸楼相威胁,已经对附近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凯

2020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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