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94********,汉族,大学本科,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曾因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责令停止联网并处警告,因嫖娼于2020年4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室,多次使用手机在其推特账户中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并通过登陆昵称为“红尘作伴”的微信号,向“晚安”等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图片。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在推特中发布的内容中有363部视频和18张图片为淫秽物品;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中有18张图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妃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
2.电子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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