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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年底,被告人贾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打赏平台制作淫秽视频链接,然后利用微信微信群中发送淫秽视频链接。为吸引群成员观看收费视频,其设置部分视频免费,收费视频则每部5元。经故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员会审查小组审查认定:提取的微信在该微信群中传播的45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经查证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以上方式共获利76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部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故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刻录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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