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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乡**村**号。2020年5月1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贾某某在唐县**村粮油站附近捡到该村村民陈某某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一个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当日下午贾某某到**农村信用社,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陈某某银行卡内现金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后扣押贾某某取走的现金7200元;2.书证:陈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3.视听资料:**信用社监控录像;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银行卡支取现金8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检察官助理:左云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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