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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奥迪牌****型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贾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检测,在贾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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