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32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县**镇**村**社**号,住本市灞桥区**号楼**,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31日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零时1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5号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莲湖区顺城巷由西向东行驶到含光门盘道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5.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5月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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