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镇**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代村夜市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镇**村**区,联系电话:133412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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