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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区,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G*****的银色藏羚羊轿车在洮南市**镇**水库北侧行驶。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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