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025线由西往东行驶至X025线6公里200米(林头镇东关华建矿铁路道口)处时,车辆撞到道路右侧的铁柱,致皖**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贾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有醉酒驾驶嫌疑。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雪山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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