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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5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58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和县**路与海峡大道路口,与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后褚某某报警,和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贾某某及所驾车辆不在现场。15时30分,贾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再次回到现场,经褚某某指认,贾某某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遂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安徽省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询(讯)问、报警录音、执法记录仪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车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390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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