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七里**街道**七里**组**幢**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20时55分,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太湖县晋熙镇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方竹园小区门口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7mg/lOOml,随后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贾某某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8年7月1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文华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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