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LW****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四路与天津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等书证;(2)检验报告;(3)现场笔录;(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七),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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