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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花园村**号。2011年1月11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州商厦门前路段时,未靠右侧通行,与对行至此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告人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1155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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