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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住邹平市黄山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邹平市某医院附近饭店吃饭。其间,贾某某喝了三杯52度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邹平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北门路段时,与前方处于头东尾西停止状态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在现场等待。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勘查现场后将贾某某带至邹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黄山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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