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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E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乌龙大道时代新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被告人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后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0年6月17日由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信)公(交)鉴(理化)字[2020]第699号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被告人贾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等;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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