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8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现住泌阳县**乡**村委。2014年11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 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贾某某于贾楼乡罗圈沟饮酒后回家驾驶其本人车牌号为豫QZG***的黑色现代轿车前往贾楼乡陡岸村委柳树沟的同学家拿眼镜。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着该车回家行驶至贾楼乡陡岸村委陡岸村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94号检验报告鉴定: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山林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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