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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道**路**号**号**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龙山县**乡**村其老家喝白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径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长沙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0mg/100ml。随后民警带贾某某到龙山县人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为126.8093mg/100ml。

2019年10月9日,贾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吸检查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阳

检察官助理:刘悦淇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7432****;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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