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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现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时**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镇赉县**镇**村附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5.56mg/100ml,贾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关于镇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送检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方法的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靖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证人靖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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