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220104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省**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由长春市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X号小型车,在本市南关区沿南环城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街交会东300米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吉A****8号小型车发生碰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贾某某血乙醇为207.4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高某某证言;
(三)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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