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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22时51分,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BO****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匡街下桥匝道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玉晶

检察官助理:王  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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