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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胡同**号,无固定职业,无前科。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蒙A****4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101省道855KM+165M处因冰雪路面未按规范操作,致使车辆失去平衡,向右侧驶离路面自翻,造成蒙A****4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驾驶人贾某某受伤、乘车人陈某某死亡、乘车人姚某某受伤及蒙A****4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斯琴高娃

检察官助理:朝雒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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