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1995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川R*****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中对龙村行驶至嵩明县城老交警大队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其血样鉴定,乙醇成份含量为108.9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具有一次刑事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德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