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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3时24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车型不符)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石某某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工业区大道**号发生倒地事故。经交警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0.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号**号房,联系电话17665****30;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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