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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院**号。2019年9月4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蒙A*****小型轿车在托克托县湿地管委会广宁大道毛不拉村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06mg/100m1。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青林

检察官助理:宫小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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