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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党员,转业军人,个体。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组,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组。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2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剑阁县**镇**路亲戚家吃酒席期间,饮五粮液系列52度百年传奇白酒及雪花勇闯牌啤酒后,独自一人驾驶川L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路向**镇**村**组自己家中方向行驶。当日12时46分,行至****国道2417公里200米转弯下坡处,在与他人车辆会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自己驾驶的川LE****号小型普通客车单方驶出路面右侧后并与此处山体相撞,造成贾某某本人受伤及川LE****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贾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重大嫌疑,因贾某某当时受伤无法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民警遂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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