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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叶县城关乡问村沙河桥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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