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2********,小学文化,户籍地即住址四川省高县**乡**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11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庆符镇滨江西路硕勋公园北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6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贾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系机动车类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芸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55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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