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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垦利区黄河路取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德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停驶的鲁******现代出租车发生事故,被告人贾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及乘坐鲁******号出租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王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贾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66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海

检察官助理:燕凌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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