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2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5日16时08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路行驶至青岛路与郑州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2018年7月10日,经对贾某某案发日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2019年08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注销)二轮摩托车沿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号检查站时左转弯时,与沿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鲁******轿车相撞,致二车损毁,贾某某伤。经现场呼气检测,贾某某酒精含量为287mg/100ml。后经血样检验,案发时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鲁******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547元,鲁******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实案发日其驾车行驶至肇事处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两次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贾某某第一次危险驾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第二次危险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鲁******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547元,鲁******二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5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两次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第二次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6.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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