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20年1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大寨沟西侧Y031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侧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连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
4_、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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