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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25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6年8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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