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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轿车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路口东200余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00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被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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