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其经营的**馆回平定县**镇**家园家中,途经平定县金源国际大酒店路段时,被告人贾某某驾车逆向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帝豪牌晋C****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占锋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平定县**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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