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68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2019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从平山往白花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花樟山村委路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德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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