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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 ,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地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现租住柳州市柳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桂B****6的“哈佛”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航三路脚板洲酒店对面红绿信号灯处,在等候信号灯期间在驾驶内睡着,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对贾某某呼出气体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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