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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1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单元****,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小区****2020年6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汽车途经三环路主道后沿蜀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通力下穿距两河路路口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1.3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蒋运军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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