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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无号劲隆牌摩托车沿2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处,车辆与道沿碰撞后倒地,造成自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93mg/100ml。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宽让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7269****);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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