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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第六师奇台农场**场**队**号,住奇台农场**平房。2014年12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从奇台农场**酒店下班后,驾驶新BA****号小型轿车来到奇台农场**烧烤店,和朋友李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所驾驶汽车停靠在奇台农场车站门前的文艺街路上。8月20日1时52分至1时56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因琐事两次驾驶新BA****号小型轿车来到奇台农场**饭店,2时14分06秒左右驶离**饭店。奇台垦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因怀疑贾某某所驾驶车辆涉嫌酒后驾车,遂驾驶巡逻车辆跟随贾某某车辆行驶后再次回到**饭店门前,贾某某下车后被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当场对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9.5mg/100ml。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杜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江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奇台农场**平房家中,电话:1559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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