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詹店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持A2驾驶证驾驶豫A7****号“福特”牌小型汽车,从武陟县嘉应观乡西五村行驶至嘉应观乡秦厂村东的南北路时,与路边群众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贾某某继续驾车沿秦厂村东的南北路行驶,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大堤北100米处时,被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8.6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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