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永兴路与第八大街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9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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