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柴沟堡**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怀安县柴沟堡**街时,被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查获经过;2.证人章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2020年6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