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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T*****小型汽车行驶至辛庄乡王务村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将贾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检测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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