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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冀T6****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街关中石化加油站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歧银线(186公里+700米)交叉口右转弯时遇王某某驾驶的冀A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挂号梁威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贾某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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