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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住深州镇**街**路**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T*****银灰色轿车,沿永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博陵路口东街桥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文亮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深州市**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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