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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6********,满族,中专文化,工人,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沽源县**镇**街**巷**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G3****号小型轿车从沽源县公安局门口开始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沽源县公安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29.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四)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宏宇

检察官助理:郎丛岭

                                2021 年 2 月 3  日

附:

被告人贾某某现住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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