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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嵩县饭坡派出所,住洛阳市高新区**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洛阳市**区**路**小院烧烤店吃饭期间饮用52°西凤牌白酒二两左右,后饮用崂山牌啤酒六瓶,后于当日23时许驾驶豫C*****白色菲亚特牌菲翔款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站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为210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交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存  李记飞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地;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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