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附**号**家属院**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本市樊城区**路**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贾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88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曹蕾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附**号**家属院**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8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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