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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现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潍徐路时,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2018年12月25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月4日被莒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L*****小型普通客车照片;2.书证:全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日)公(刑)鉴(乙醇)字[2018]2721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波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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